江主任:最近,年过完了,我们公司入职了一批新员工,另外还有不少老员工近期也面临劳动合同到期需要续签的问题,我公司想统筹规划一下,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的长短上想尽可能地多考虑考虑,您有什么建议?
朱律师: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涉及到很多需要考虑的问题,建议结合贵公司工作岗位设置的需求、不同劳动者的年龄、工作经验、专业技术等因素确定。由于我对贵司没有了解,现粗略给贵司提供一些建议,供您参考。如果需要更为精准的建议,请在后台提供详细的信息。
对于第一次入职的员工或者刚从学校毕业不久工作经验不丰富的员工,贵司应当综合考虑劳动合同期限可能影响试用期长短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如果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贵司可以凭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不利的责任。例如,贵司可以考虑签订合同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这样,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有助于贵司更合理、更全面地对员工进行综合考察。
对于准备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是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贵司可以签署较长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减少核心岗位人员的频繁流失和变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除非员工明确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在续签时,贵司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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